我有賣到歐盟,店面也放了 AI 聊天,AI Act 管得到我嗎?
第 50 條自 2026 年 8 月 2 日適用。讀聊天告知、確認供應商,再查由誰負法律義務。
- 適用情況
- 你的店面有 AI 聊天或購物助理,或刊登了 AI 生成的圖片與文案,而歐盟的顧客碰得到它。 [1]
- 不適用情況
- 第 50 條第 1 項把聊天告知交給提供者:開發或委託開發,並以自有名稱/商標提供系統者。你的角色請法律顧問確認。 [1]
- 為什麼重要
- 這些義務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;系統輸出被用於歐盟時,設立於歐盟境外的提供者同樣適用;罰則最高可達 1,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的 3%。 [1]
- 怎麼做
- 未登入時讀聊天第一句,再問供應商認定誰是提供者、依據哪項告知。 [1]
- 何時完成
- 你說得出店面上每一個顧客會互動到的 AI 系統由誰提供,而且每一個的開場白你都親自讀過。 [1]
- 不能證明什麼
- 讀自己的聊天視窗,證明的是你讀的那一天它說了什麼。它無法確立在你的情況下法律認定誰是提供者,本篇也不是法律意見。 [1]
- 查證於
- 2026年10月12日
- 變更日期
- 2026年8月2日
付費協助與免費選項
- 何時值得付費協助
- 值得付錢的是這篇回答不了的那個問題:你的公司對這個助理而言是提供者還是部署者。那個答案決定哪些義務落在你身上。 [1]
歐盟買家能使用店內 AI 聊天時,先讀開場白,再問供應商由誰負責告知。 第 50 條自 2026 年 8 月 2 日適用;你的法律角色需由法律顧問確認。
誰提供這個系統
執委會的第 50 條 FAQ區分:
- 提供者: 開發或委託開發,並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推出系統。第 50 條第 1 項要求直接互動系統讓使用者知道正在和 AI 互動,顯而易見時有例外。
- 部署者: 在其職權下專業使用系統。列出的義務包括情緒辨識/生物特徵分類告知、深偽揭露,以及標示為公共利益事項告知公眾的 AI 文字。
嵌入廠商品牌元件,與委託開發自有品牌助理,可能涉及不同角色。請律師依合約確認。提供者在歐盟境外,但系統輸出用於歐盟時,也在適用範圍。
看第一次互動
互動義務需同時符合四點:屬於 AI 系統、真正雙向交流、沒有人工中介的直接溝通,以及對象是人。背景中的機器對機器系統不在此範圍。
適用時,第一次互動開始就要清楚、可辨識地告知,並符合無障礙要求。「顯而易見」例外以合理知情、謹慎的一般人判斷,且從嚴解釋。
未登入時開啟商店,啟動聊天,記下第一句。問供應商認定誰是提供者、依據哪項告知。AI 圖片或文案的供應商,也要問內容標記方式。
日期分開看
只有 2026 年 8 月 2 日前上市系統的第 50 條第 2 項標記/偵測義務,延至 2026 年 12 月 2 日。2026 年 8 月 2 日前生成的內容不用回溯標示,執委會仍鼓勵可行時標示。
法規架構頁記載 AI Omnibus 於 2026 年 7 月 27 日生效:附件 III 高風險情境延至 2027 年 12 月 2 日,受規管產品內系統延至 2028 年 8 月 2 日。透明度規則仍是 2026 年 8 月。
主要由會員國市場監督機關執行。罰鍰最高 1,500 萬歐元或前一年全球營業額 3%,中小企業(SME)與小型中市值企業(SMC)可適用比例原則。
完成時留下供應商清單與親自看到的開場告知。這只確認當天商店說了什麼,不能確立你的法律角色或合規。本篇不是法律意見。